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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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己○○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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