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О二號
原告丁○○
戊○○丙○○兼右二人己○○法定代理人被告乙○○
華羿 通運股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程克琳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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