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債務人 陳誌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
一、據債務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債務人前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提起本件聲請需毀諾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故請說明原協商銀行名稱、協商之條件、毀諾時間及毀諾原因,並應提出原協議書及毀諾事由之相關事證。
二、聲請人稱曾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請說明雙方提供之協商條件為何?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
三、經查聲請人甫於104年9月14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則聲請人若入監執行,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計畫)?有無保證人得代為還款?
四、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聲請人業已提出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二者不同,切勿混淆,且請勿重複提出同種報表)
五、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僅陳報自104年8月9日後之薪資所得,則在此之前有無薪資及其他收入?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六、請提供曾向聲請人之父 陳新宮 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證明資料?目前是否有按月清償?若有,每月個別清償若干元?並提供按月清償之證明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父母、聲請人之岳母 蔡艷紅 、聲請人之配偶、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1年1月起迄104年11月27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九、聲請人、聲請人之父母、聲請人之配偶及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陳報聲請人之父母、聲請人之配偶及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之相關薪資收入、財產狀況,及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從事家庭代工,每月收入如何?(若不固定,請陳報最高額及最低額,以及每年合計共若干)。另請陳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計算方式如何?
、聲請人尚陳報撫養岳母蔡艷紅,請提出蔡艷紅之親屬系統表,說明為何岳母需要聲請人撫養,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撫養義務人就岳母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聲請人對於 黃振豪 之債權267,000元,收取之情形如何?並請陳報黃振豪之身分證字號。
、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之必要支出合計已達每月30,000元,而聲請人每月收入卻僅26,400元(實領薪資僅約21,000元),請聲請人提出詳實可行之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本案債權人多達17人,且有聲請人對於黃振豪之債權待收回,日後更生若經准許,可能須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故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至少需要2萬元(多退少補),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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