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張岱上列聲請人因與 孫火木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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