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位費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民宗 等間請求給付代位費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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