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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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殿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01、2302、2303、2304、230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36、4
918、7021、79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735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4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訴字第32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復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殿源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