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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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附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129號原告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AW000-S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訴訟代理人AW000-S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邱紹榕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4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AW000-Z000000000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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