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隆選任辯護人林禮模律師
黃勝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隆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認有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故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裁定羈押,復於102年3月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在案,執行起算日期為102年3月15日,有同署檢察官102年3月14日102年戒執一字第20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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