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保證責任台灣省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湷圳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告 魏應充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 律師
賴柏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