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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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淑德
蔡淑瓊 蔡淑馨 蔡淑媛 蔡美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蔡淑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蕙霙 等因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返還侵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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