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97號上訴人 林建成 被上訴人 呂玉珍
參加人 游俊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08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77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