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39號上訴人 何雪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禮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時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表明抗告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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