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告 馮文金
李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中,關於「被告 洪瑞福 請求被告 洪蔡翠英 應將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馮文金請求被告李來福應將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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