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 江峰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火𡍼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5年1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未仍補正,是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