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1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112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等均住居於台北縣新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