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心的國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公司印章。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