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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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63號上訴人 王美音 住臺中市○區○○街○○號
王美玲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3被上訴人 張聖易 住臺中市○區○○路○○○號
張聖函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6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