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庚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庚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庚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庚維前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9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7月4日入監執行上揭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836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836
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