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69號上訴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巫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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