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280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吳庭語吳金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收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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