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7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瑞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當事人資料欄所示,本院依職權查詢身分
證字號Z000000000之戶籍資料,其查詢結果為債務人之姓名並非如台端所陳報之李瑞元,暨戶籍址又屬臺南市安南戶政事務所,請確認債務人之相關年籍、姓名、貨品收受地址、身分證字號等,再行陳報本院。
㈡如資料有修改,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