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上訴人即被告建環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惠津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