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祈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01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生效,是認本案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確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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