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原告 徐美香 被告臺中市北區長青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孝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