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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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上訴人 朱浤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妹仔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