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債權人 吳炳慶 即佳宏泰稅務記帳士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 余文義 即協明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債權人係請求不同之債務人即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余文義即協明企業行給付其欠款,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帳務費、服務費用之證明文件)
三、請求標的請具體載明債務人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余文義即協明企業行應給付之金額各為何?
四、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0年2月25日」?如係民國110年2月25日,其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五、請確認利率是否為「年利率百分之1%」?
六、請提出佳宏泰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
七、債務人協明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八、債務人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