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7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為此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