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除更正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0點31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台中簡易庭
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秋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