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3月初某日起至95年
6月20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4月(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048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12號),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20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46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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