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方進財
許秋滿 被告 周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500元(8,000+4,000+6,500+2,000+10,000+6,000+20,000+5,000+2,000+5,000+1,500+1,500=715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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