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香(原姓名程玉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玉香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六年二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