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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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638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 林晉旭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普利生國際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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