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亨立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亨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亨立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3年10月,並於民國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亨立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以98年度易字第1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以99年度聲字第340號裁定處有期徒刑1年8月、以99年度聲字第341號裁定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