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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