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98年度偵字第29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D00
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
章」欄上偽造之「乙○○」簽名壹枚,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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