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21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350元,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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