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25號再審原告 江添祥 上列當事人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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