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33號聲請人RobertHeathDennard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RobertHeathDennard」或「RobertDennard」(依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通知書不一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