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聲請人五九一八有限公司即即台灣房屋天津特許加盟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威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資料。
三、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印文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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