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 許鳳滿 即 許宇 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楊焱 燉於民國102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2年7月13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 楊焱燉 於102年7月31日向聲請人聲請人借款二筆各1,710,000元,合計3,42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納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楊焱燉自104年7月31日起就前開借款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焱燉就二筆借款分別尚負欠聲請人本金1,577,253元、1,576,63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許鳳滿即 許宇馨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放款資料一覽表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11月16日通知相對人許鳳滿即許宇馨及債務人楊焱燉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許鳳滿即許宇馨雖於103年10月2日經信託登記為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然本件聲請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信託前之102年7月26日業已設定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南村││761│建│88.16│全部│許鳳滿即許宇│││││││││││馨│├──┼───┼────┼────┼────┼────────┼─┼─────────┼──────┼──────┤│002│南投縣│埔里鎮│南村││762│建│83.05│全部│許鳳滿即許宇│││││││││││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64│中山路四段210│南村段761地號│住商用、鋼筋混│一層:46.14、二│陽台:12.9│全部│許鳳滿即許宇│││││之3號││凝土造、4層│層:45.5、三層:│││馨││││││││45.5、四層:8.07│││││││││││,合計:145.21│││││├──┼───┼───────┼───────┼───────┼────────┼───────┼───┼──────┼─────┤│002│65│中山路四段210│南村段762地號│住商用、鋼筋混│一層:52.89、二│陽台:11.28│全部│許鳳滿即許宇│││││之9號││凝土造、4層│層:52.25、三層│││馨││││││││:52.25、四層:9│││││││││││.92,合計:1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