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許 吳櫻花
訴訟代理人 許心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巷○○號」,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