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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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81號上訴人丁○○
乙○○兼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英倫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參加人盈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8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198元【(1.35平方公尺+0.2平方公尺+1.26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9.58平方公尺+1.26平方公尺+8.72平方公尺)×5,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