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抗告人乙○○
號10法定代理人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