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正本三張。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