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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