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庚○○
甲○○丙○○壬○○己○○辛○○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陳姝樺 律師乙○○被告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
鄧湘全 律師上當事人間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就原告未到期之薪資請求部分,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而因此部分抗辯涉及原告得請求被告為給付之時期,並其將來給付如何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等諸項問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20日上午11時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98年10月15日前具狀就其已到期給付及未到期給付請求之聲明再為敘明補充;被告若擬出具答辯狀,亦併請於98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提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