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68號原告甲○○被告乙○○泰國籍人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依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揆之前揭說明,繳納裁判費,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三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已於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查。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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