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7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丙○○丁○○甲○○被告己○○
庚○○○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