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月18日間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結夥三人以上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30條第1項│││4款│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5月18日│93年2月間某日起至94│94年10月17日││││年10月17日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4││案├──────┼──────────┼──────────┼──────────┤│年│字│偵│毒偵│偵││號├──────┼──────────┼──────────┼──────────┤│度│號│2239│2183│4443│├───┼──────┼──────────┼──────────┼──────────┤││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年│94│95│95│││案├────┼──────────┼──────────┼──────────┤│後││字│易│訴│上訴│││號├────┼──────────┼──────────┼──────────┤│事││號│275│257│186││├─┼────┼──────────┼──────────┼──────────┤│實│判│年│94│95│95│││決├────┼──────────┼──────────┼──────────┤│審│日│月│10│5│6│││期├────┼──────────┼──────────┼──────────┤│││日│19│24│28│├───┼─┴────┼──────────┼──────────┼──────────┤││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94│95│95││確│案├────┼──────────┼──────────┼──────────┤│││字│易│訴│上訴││定│號├────┼──────────┼──────────┼──────────┤│││號│275│257│186││日├─┼────┼──────────┼──────────┼──────────┤││確│年│94│95│95││期│定├────┼──────────┼──────────┼──────────┤││日│月│11│6│7│││期├────┼──────────┼──────────┼──────────┤│││日│15│5│14│├───┴─┴────┼──────────┼──────────┼──────────┤│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條例│││不予減刑│├──────────┼──────────┼──────────┼──────────┤│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5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