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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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淑勤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